
索引号: | 4311000001/2023-0123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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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满足消费的原则,结合辖区的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不适用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设置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结合人口密度、消费需求、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布局条件,将永州市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见附件),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单元、非饱和单元。
饱和的市场单元一般不再办理新证,低于饱和数量后,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单元饱和的,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低于饱和数量后,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非饱和单元在核定容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单元零售许可证数量饱和情况。
第七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除外)、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特定区域或特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其他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减半。
间距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八条 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下列区域依据人口数量、门店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行政村按常住人口2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行政村的划分及人口数量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
(二)住宅小区内每300户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三)综合集贸市场、物流园区每50个门店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0个零售点;
(四)机场、车站、码头等候机(车、船)厅内部设置零售点的,每个站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等7类业态,当已设置零售点中其他类业态占比超过5%时,不再新增其他类业态的零售点。
当其他类业态占比达5%时,当地烟草专卖局应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设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内,或距离幼儿园出入口50米、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饲料、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不宜保存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中“距离”的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央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以下情形的,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受本规划第六条及零售点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经营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连锁便利店;
(三)驻军部队、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设置的零售点;
(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个转企”变更组织形式等内容,其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的;
(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申请办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理布局距离标准减半,可以在所在市场单元格核定饱和数量5%以内增设零售点,增加总数量不超过3个: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大门改建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位于不予办证区域,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本规划生效前,设立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予办证范围内的零售点,持证人在本规划实施后6个月内主动申请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